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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农〔2023〕12号-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《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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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农〔2023〕12号-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《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.pdf

财 政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关 于 印 发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财 农 2023 12 号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局 农 业 农 村 农 牧 厅 局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农 业 农 村 局 北 大 荒 农 垦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东省 农 垦 总 局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推 动 落 实 党 中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的 决 策 部 署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财 政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研 究 制 定 了 耕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财 政 部农 业 农 村 部2023 年 4 月 7 日附 件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推 动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的 决 策 部 署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预 算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是 指 中 央 财 政 支 持 各 地 耕 地 建 设与 利 用 的 共 同 财 政 事 权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绩 效管 理 和 监 督 等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实 施 期 限 至 2027 年 届 时 财 政 部 会 同 农 业 农村 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评 估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及 评 估 结 果 确 定是 否 继 续 实 施 第 四 条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农 业 农 村 部 管 理 财 政 部 负 责 审 核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分 配 建 议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耕 地 建 设 与 利用 资 金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分 配 下 达 资 金 预 算 组 织 指 导 和 实 施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理 指 导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农 业 农 村 部 负 责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支 持 的 相 关 规 划 等 编 制 和 审 核 根 据 党中 央 国 务 院 有 关 决 策 部 署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支 出 方 向 和 支 持 内 容 研 究 提 出 年 度 具 体 任 务 和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分 配 建 议 方 案 对 相 关 基 础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规 范 性 负 责 按 规 定 开 展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督 促 指 导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门 做 好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第 五 条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本 地 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的 预 算 分 解 下达 资 金 审 核 拨 付 资 金 使 用 监 督 以 及 组 织 开 展 本 地 区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等 工 作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本 地 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相 关 规 划 或 实 施 方 案 编制 项 目 审 查 筛 选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等 研 究 提 出 本 地 区 耕地 建 设 与 利 用 任 务 分 解 方 案 和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安 排 建 议 方 案 具 体 开 展 本 地区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绩 效 运 行 监 控 绩 效 评 价 和 结 果 应 用 等 工 作 应 当 加 强 耕 地 建设 与 利 用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应 当 对 上 报 的 可 能 影 响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金 分 配 结 果 的 有 关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规 范 性 负 责 第 六 条 地 方 可 以 通 过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采 取 直 接 补 助 以 奖 代 补 贷款 贴 息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资 产 折 股 量 化 等 方 式 支 持 和 引 导 个 人 以 及 农 业 生 产 经营 组 织 等 承 担 相 关 任 务 或 筹 资 投 劳 参 与 相 关 项 目 建 设 具 体 方 式 由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商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按 程 序 研 究 确 定 第 二 章 资 金 使 用 范 围第 七 条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用 于 补 助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中 央 直 属 垦 区 等 以 下 统 称 省 的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具 体 支出 范 围 包 括 一 耕 地 地 力 保 护 补 贴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发 放 耕 地 地 力 保 护 补 贴 支 持 耕 地地 力 保 护 对 非 农 征 占 用 耕 地 已 作 为 畜 牧 养 殖 场 使 用 的 耕 地 林 地 草 地 成 片 粮 田 转 为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等 已 改 变 用 途 的 耕 地 以 及 抛 荒 地 占 补 平 衡 中 补 的 面 积 和 质 量 达 不 到 耕 种 条 件 的 耕 地 等 不 予 补 贴 二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开 展 田 块 整 治 土 壤 改 良 灌 溉排 水 与 节 水 设 施 田 间 道 路 农 田 防 护 及 其 生 态 环 境 保 持 农 田 输 配 电 自 然 损毁 工 程 修 复 及 农 田 建 设 相 关 的 其 他 工 程 内 容 三 盐 碱 地 综 合 利 用 试 点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开 展 盐 碱 地 综 合 利 用 试 点 工作 四 黑 土 地 保 护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开 展 黑 土 地 用 养 结 合 等 综 合 性 农 机 农艺 措 施 五 耕 地 轮 作 休 耕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开 展 耕 地 轮 作 休 耕 试 点 工 作 六 耕 地 质 量 提 升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开 展 退 化 耕 地 和 生 产 障 碍 耕 地 治 理 土 壤 普 查 化 肥 减 量 增 效 示 范 等 工 作 七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其 他 重 点 任 务 支 出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开 展 耕 地 建 设 与 利用 其 他 重 点 任 务 第 八 条 县 级 按 照 从 严 从 紧 的 原 则 可 以 从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高 标 准 农 田建 设 支 出 方 向 中 列 支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项 目 必 需 的 勘 测 设 计 项 目 评 审 工 程 招 标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检 测 项 目 验 收 等 费 用 单 个 项 目 财 政 投 入 资 金 1500 万 元 以 下的 按 不 高 于 3 据 实 列 支 单 个 项 目 超 过 1500 万 元 的 其 超 过 部 分 按 不 高 于 1 据 实 列 支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在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从 严 确 定 本 地 区 从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支 出 方 向 中 列 支 上 述 费 用 的 上 限 省 市 两 级 不 得 从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支 出 方 向 中 列 支上 述 费 用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不 得 用 于 单 位 基 本 支 出 单 位 工 作 经 费 兴 建 楼 堂 馆 所 偿 还 债 务 及 其 他 和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无 关 的 支 出 第 三 章 资 金 测 算 分 配第 九 条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分 配 遵 循 规 范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采 用 因素 法 和 定 额 测 算 分 配 并 可 根 据 粮 食 产 量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资 金使 用 管 理 监 督 情 况 等 因 素 进 行 适 当 调 节 对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的 特 定事 项 及 试 点 任 务 等 实 行 定 额 补 助 一 耕 地 地 力 保 护 补 贴 支 出 根 据 基 期 年 度 资 金 规 模 90 基 础 资 源 10 等 因 素 测 算 其 中 基 础 资 源 因 素 包 括 耕 地 面 积 粮 食 产 量 等 并 可 根 据各 省 资 金 结 余 情 况 等 进 行 调 节 二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支 出 中 央 财 政 对 地 方 开 展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按 东 中 西 部 地 区 并 考 虑 财 政 困 难 程 度 给 予 差 异 化 适 当 补 助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支 出方 向 资 金 按 照 各 省 年 度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任 务 85 包 括 新 增 建 设 和 改 造 提 升 任务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建 设 任 务 5 上 一 年 度 省 级 财 政 通 过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持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情 况 10 等 因 素 测 算 分 配 可 对 西 藏 自 治 区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中 央 直 属 垦 区 予 以 适 当 倾 斜 适 当 切 块 安 排 资 金 可根 据 各 省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成 效 撬 动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等 情 况 实 施 奖补 奖 补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支 持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以 当 年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高 标 准农 田 建 设 支 出 方 向 平 均 补 助 水 平 为 基 础 可 综 合 考 虑 粮 食 主 产 省 和 东 中 西 部地 区 等 情 况 对 超 过 或 低 于 平 均 补 助 水 平 一 定 幅 度 的 地 方 适 当 调 节 对 高 标准 农 田 建 设 地 方 投 入 力 度 大 任 务 完 成 质 量 高 建 后 管 护 效 果 好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通 过 定 额 补 助 予 以 激 励 激 励 资 金 全 部 用 于 支 持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各 地 应 当 通 过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中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等 渠 道 支 持 本 地 区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省 级 财 政 应 当 承 担 地 方 财 政 投 入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的 主要 支 出 责 任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应 当 合 理 保 障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后 管 护 支 出 三 盐 碱 地 综 合 利 用 试 点 支 出 通 过 定 额 补 助 支 持 盐 碱 地 综 合 利 用 试 点 工作 四 黑 土 地 保 护 支 出 根 据 基 础 资 源 因 素 10 政 策 任 务 因 素 90 测 算 基 础 资 源 因 素 包 括 黑 土 地 面 积 等 政 策 任 务 因 素 包 括 秸 秆 覆 盖 免 少 耕播 种 面 积 深 松 深 翻 面 积 黑 土 地 保 护 利 用 试 点 县 数 等 五 耕 地 轮 作 休 耕 支 出 根 据 耕 地 轮 作 休 耕 任 务 面 积 以 及 承 担 党 中 央 国务 院 决 策 部 署 的 特 定 试 点 任 务 的 定 额 资 金 量 测 算 六 耕 地 质 量 提 升 支 出 根 据 基 础 资 源 20 政 策 任 务 75 脱 贫地 区 5 等 因 素 测 算 其 中 基 础 资 源 因 素 包 括 耕 地 面 积 粮 食 产 量 等 政 策 任务 因 素 包 括 退 化 耕 地 治 理 实 施 面 积 等 脱 贫 地 区 因 素 包 括 832 个 脱 贫 县 原 国 家扶 贫 开 发 工 作 重 点 县 和 连 片 特 困 地 区 县 粮 食 播 种 面 积 和 所 在 省 脱 贫 人 口 等 七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其 他 重 点 任 务 支 出 根 据 重 点 任 务 具 体 情 况 测 算 第 十 条 巩 固 拓 展 脱 贫 攻 坚 成 果 同 乡 村 振 兴 有 效 衔 接 过 渡 期 内 安 排 给 832个 脱 贫 县 和 国 家 乡 村 振 兴 重 点 帮 扶 县 用 于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支 出 方 向 耕 地 质 量提 升 支 出 方 向 的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按 照 财 政 部 等 11 部 门 关 于 继 续 支 持 脱贫 县 统 筹 整 合 使 用 财 政 涉 农 资 金 工 作 的 通 知 财 农 2021 22 号 有 关 规 定执 行 第 四 章 预 算 下 达第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于 每 年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30 日 内 将 当 年 耕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预 算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于 每 年 10 月 31 日 前 将 下 一 年 度 耕 地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预 计 数 提 前 下 达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相 关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下 达 文 件 抄 送农 业 农 村 部 省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当 地 监 管 局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分 配结 果 在 预 算 下 达 文 件 印 发 后 20 日 内 向 社 会 公 开 农 业 农 村 部 按 要 求 设 置 绩 效 目 标 并 提 交 财 政 部 财 政 部 在 下 达 转 移 支 付 预 算 时 一 并 下 达 各 省 分 区 域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绩 效 目 标 第 十 二 条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接 到 下 达 的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预 算 后 会 同 省 级农 业 农 村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实 际 情 况 应 当 在 30 日 内 将 预 算 分解 下 达 至 本 行 政 区 域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同 时 将 直 达 资 金 分 配 结 果 报 财 政 部备 案 抄 送 农 业 农 村 部 财 政 部 当 地 监 管 局 第 十 三 条 地 方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财 政 规 划 要 求 做 好 转 移 支 付 资 金 使用 规 划 在 安 排 本 级 相 关 资 金 时 加 强 与 中 央 补 助 资 金 和 有 关 工 作 任 务 的 衔 接 第 五 章 预 算 执 行 绩 效 管 理 和 监 督第 十 四 条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的 支 付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有 关 规定 执 行 涉 及 政 府 采 购 的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财 政 部 各 地 监 管 局 应 当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和 财 政 部 有 关 要 求 对 耕 地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进 行 监 管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以 及 资 金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依法 合 规 使 用 管 理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自 觉 依 法 接 受 审 计 监 督 和 财 政 监 督 防 范和 化 解 财 政 风 险 第 十 六 条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实 行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要 加 强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按 要 求 开 展 绩 效 运 行 监 控 和 绩 效 自 评 加 强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按 规 定 将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分 配 改 进 管 理 和 完 善 政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要 按 照 高 标 准农 田 原 则 上 全 部 用 于 粮 食 生 产 的 要 求 将 高 标 准 农 田 用 于 粮 食 生 产 情 况 作 为 耕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支 出 方 向 的 重 要 绩 效 目 标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核 实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支 出 内 容 督 促 检 查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为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分 配 审 核 拨 付 资 金提 供 依 据 对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项 目 地 方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不 得 申 请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一 是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二 是 政 策 已 到 期 三 是 已 从 中 央 基 建 投 资 等 其 他 渠 道 获 得 性 质 类 同 的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第 十 八 条 地 方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应 当 加 快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提 高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对 于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推 进 财 政 资 金 统筹 使 用 方 案 的 通 知 国 发 2015 35 号 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资金 分 配 项 目 安 排 工 作 中 存 在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资 金 向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项目 分 配 资 金 或 擅 自 超 出 规 定 的 范 围 或 标 准 分 配 资 金 弄 虚 作 假 或 挤 占 挪 用 滞 留 资 金 以 及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法 追究 相 应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条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农 业 农 村 部 门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各 地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中 央 直 属 垦 区 等 中 央 单 位 耕 地 建 设 与 利 用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农 业 农 村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23 年 4 月 7 日 起 实 施 农 田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管 理办 法 财 农 2022 5 号 同 时 废 止

注意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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